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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不在住所地的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2023-08-17 10: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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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17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对夫妻双方不在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管辖进行了特别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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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都在异地确定离婚管辖的法院是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三、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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