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处分决定,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属性,学生对此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高等院校的处分决定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同时应体现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学校规范行使教育管理职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存在明显不当的,应当予以撤销。高等院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具有可诉性,高等院校开除学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高等学校应以培育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依法治校,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对学生的管理应坚持加强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正确恰当的适用法律,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不遵循法定程序作出的处分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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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成绩差、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如果学生在学校期间不遵守学校的纪律,会接受学校的各种处罚。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是不能开除学生。
学校开除学生的条件: 一、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学生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学生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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