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怎么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行为人无意中遗失、积压、毁弃他人信件,或者误把他人信件当作自己的信件开拆的,不构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划清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我国邮政法第36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条(即本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取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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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认定:1、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2、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3、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都由故意构成。4、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5、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符合以下要件的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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