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依照上述标准认定责任后可以依法请求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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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只要有逃离现场(作为)或者拒绝履行救助义务(不作为)行为之一的,均应当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被害人系由于肇事者不履行救助义务而死亡的,就应当被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肇事者的不作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交通事故中,至少产生两个义务,一是报告义务,要如实向司法机关报告,二是救助义务,如果因为没有履行报告义务,导致救助义务无法履行。你履行了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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