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理赔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2)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A.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B.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4)保险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受害人也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交通安全法规定)。 (5)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②,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因此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受害人可以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直接索赔交强险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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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理赔程序如下:1、被保险人申请索赔;2、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3、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及相关文件后,进行审查,在5日内支付赔偿金额,不再涉及交强险赔付的,应当结案。
交强险理赔的顺序是: 1.若一方有交强险,交强险一方先去自已保险公司索赔; 2.若双方均有交强险(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由无责方先向自已保险公司索赔; 3.若双方均有交强险(二方均有责),双方可协商由一方先向自已保险公司索赔后,另一方再去所在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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