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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2、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4、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以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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