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人可以提起房屋安全鉴定;宜兴乡下的房屋可能不在城镇规划区域内,其处理方法与无锡市区的城镇房屋有所区别;另外,因解决毗邻安全问题而涉及到相邻权争议的,可以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要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作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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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鉴定可以联系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人员按照预约上门巡查。出具《鉴定报告书》,双方当事人进行确认,有异议的提出异议,鉴定单位对异议出具解释函。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主要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具体的标准可以参照该文件的相关内容。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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