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劳动法》有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其次,对于员工不与企业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有催告的义务,保留相应的证据。但在实践操作中,有的员工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也赋予了企业因此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企业依然要尽到及时催告的义务。否则,如果企业HR处理不当的话,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导致由于企业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员工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在北京地区,未续订劳动合同,企业自续订当月起支付员工二倍工资,最长为12个月),并且,以此为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对于员工不与企业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在实务操作中要按部就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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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有三种未续约的情形:1.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高或维持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以外,公司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员工在公司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半年到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到半年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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