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置房不可以在办房产证时过户,必须取得房产证后才可以过户。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3、根据上述第(六)项的规定,未领取房产证的房屋是不能转让的,因此也就不能办理过户。办理房产证时,尚未取得房产证,因此不能买卖,不能过户,必须取得房产证以后,才能买卖,进而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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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五年的安置房可以办理房产证进行交易。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应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办理交易及过户手续。
房屋有房产证证明房主对其是有房屋使用权处理权转让权,是可以正常买卖的,因其没有土地证可向当地土地局咨询是否可以办理土地证。按法律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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