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
拆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的问题,但有些被拆迁人获得多套拆迁安置房,远远超出其居住需求。为获取利益,许多被拆迁人往往在取得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前就将过剩的拆迁安置房出售。而从
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到
拆迁安置房屋交付,一般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在这期间,遇到房价上涨或下跌,安置房建设质量等问题经常会发生买方或卖方毁约导致的纠纷。此时,买方或卖方往往会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确认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以达到收回房屋或退房的目的。依照法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