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货: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那么经销商就不能以租赁为由要求交纳相关费用,你与经销商之间不存在关系,而是买卖关系。 (2)如果你因为机器本身的问题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可以向经销商要求相应损失。一般情况下,当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我们要向经销商反映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经销商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对造成的损失在合理范围内一般不予赔偿。如果是因为经销商的缘故造成损失的扩大,那么可以向经销商索赔。应提交产品不能正常使用给你造成的损失的相关证明,证明产品不能正常使用与你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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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国家为保障消费者安全而实施的管理手段主要有许可证管理;标准化管理;产品安全认证;商品标示管理;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安全消费宣传教育。其中许可证管理是各国在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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