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下落不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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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抚养权的一方没有抚养孩子的行为,明显符合法律规定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条件,另一方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后,向法院申请重新变更子女抚养权。
离婚后,如果一方想要变更抚养权,就应该先联系子女与另一方,咨询子女的意见和对方意见,然后达成抚养权变更协议,申请公证机关的证明。这是最节省时间和成本的方法。但是实践中,对方不一定会轻易答应签订变更抚养权的协议,这时,就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抚养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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