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下落不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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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主要如下: 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由上可知,变更子女扶养权的确定标准主要是看扶养孩子的一方是否有能力扶养孩子,如果已经没有能力扶养孩子的,就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还有就是扶养孩子一方是否有严重危害到孩子的行为,如果有,也是不再适合扶养孩子,这个时候孩子的扶养权也要变更,以及孩子的自己意愿。
有抚养权的一方没有抚养孩子的行为,明显符合法律规定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条件,另一方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后,向法院申请重新变更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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