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需要承担物品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法律规定: 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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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推卸责任的,可以先与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何种方式最为有效管辖还是要看当事人个人的意愿。
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将直接决定赔偿责任将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1、快递员受聘于快递公司,快递员给予他人造成的人体伤害和经济损失,公司负责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快递公司主张其与快递员之间只是承揽关系的话,快递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只能与快递员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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