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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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双方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分割,分配房产的一方可以货币形式补给另一方。具体的形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离婚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先由二人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处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应当准许,即最后由出价更高的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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