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如果您的父母仍然有支付能力,他们仍应当负担您的抚育费。但是如果您的父母自身已经没有支付能力,则不能强求您的父母仍支付您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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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丧失劳动力的父母一般有抚养义务。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成年子女符合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尚在校就读,或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情形,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可以要求父母抚养。
父母在有给付能力的情况下对丧失劳动力的子女具有抚养义务。对下列情况有必要负担抚养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尚在校就读的; (3)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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