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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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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如果您的父母仍然有支付能力,他们仍应当负担您的抚育费。但是如果您的父母自身已经没有支付能力,则不能强求您的父母仍支付您的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如果您的父母仍然有支付能力,他们仍应当负担您的抚育费。但是如果您的父母自身已经没有支付能力,则不能强求您的父母仍支付您的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如果您的父母仍然有支付能力,他们仍应当负担您的抚育费。但是如果您的父母自身已经没有支付能力,则不能强求您的父母仍支付您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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