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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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申领身份证,根据法律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我国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需要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 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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