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相关的因在高速公路的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条款,可作为其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共道路的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实际中,绝大多数在高速公路上面发生的交通事故都是因驾车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致,而与高速公路公司无任何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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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属于用工责任则由单位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通事故单位有工资的误工费肇事者不需要赔偿。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遭受的收入损失。如果被害人单位没有在治疗期间减少被害人正常工资的,被害人就不存在误工损失,肇事者也就不需要赔偿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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