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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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应该符合下列条件: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施工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商重新分包其承包的项目。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87号)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规范执行十年来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先进规范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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