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刑法》没有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第43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了类似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115条和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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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认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环境污染罪名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环境污染是各种污染因素本身及其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环境污染还受社会评价的影响而具有社会性。其特点可归纳为: 1、公害性,环境污染不受地区,种族,经济条件的影响,一律受害; 2、潜伏性,许多污染不易及时发现,一旦爆发后果严重; 3、长久性,许多污染长期连续不断的影响,危害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并不易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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