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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罪

2019-07-24 14: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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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07-24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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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污染环境罪的认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环境污染罪名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环境污染是各种污染因素本身及其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环境污染还受社会评价的影响而具有社会性。其特点可归纳为: 1、公害性,环境污染不受地区,种族,经济条件的影响,一律受害; 2、潜伏性,许多污染不易及时发现,一旦爆发后果严重; 3、长久性,许多污染长期连续不断的影响,危害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并不易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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