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我国的《刑法》没有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第43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了类似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115条和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污染环境罪犯罪对象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粪便等废物;有毒物质是指对人体有毒害,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固体、泥状及液体废物;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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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的,要负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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