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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江苏省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赔偿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省上年度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6+省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0.4)±综合调节额C1供养亲属抚恤金月调整额=省上年度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4+省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0.6)±综合调节额C2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上述公式分级别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或者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为负数时,用0替代计算。综合调节额 C1、C2由各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情况以及区域间待遇水平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2、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生活护理费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3、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由各设区的市参照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幅度并结合实际综合确定。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伤残津贴补差金额的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补差金额的调整办法由各设区的市确定。除上述调整外,其余依据按照《江苏省实施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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