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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精神病人的监护

2022-11-05 09: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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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5 回复

专业分析: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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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原则是其配偶;若没有配偶或其配偶无监护能力的,则其父母、子女为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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