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但如果是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进行处罚或拘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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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四要件如下: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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