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医院在此案中无过错,医院尽到了医院的职责,在整个医疗救护过程中无没有过错,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关键在于医疗救护是否有过错。但由于死者家属聚集闹事,为保持医院周边公共秩序稳定、保证医院治疗环境,同时暂时缓借紧张对持矛盾,医院受迫暂时给付死者家属15万元,此款不属于所谓赔偿款。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医院的给付应请求法院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此处“人”应作字面解释包括法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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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三类: (1)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了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处理程序和当事人协商处理(民事责任除外),其处理机关应是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和法院: 1、它不属于当事人协调处理的范围(民事责任除外),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效。 2、它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解决的程序。 3、它同样应适用诉讼优先原则,即凡诉讼中可能处理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不处理或终止处理。但责令医方采取救治措施、对违反报告义务行为的处分等行政专有职权仍应履行。
发生医疗纠纷医生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发生医疗事故,科室负责人向医疗机构部门或专职人员报告;接到报告后进行核实,向机构负责人报告情况,向患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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