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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具体情形如下: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是:擅自转租承租房屋的;擅自转让、借用他人或者转让租赁房屋的;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公共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非法租赁房屋;故意损坏租赁房屋;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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