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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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作出以下规定: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处理安全事故的原则: 一、查明事故原因,必须把握准确性。 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原则性。 三、事故教育,必须注重广泛性。 四、防范措施,必须要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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