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首先应当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其次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 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后,可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此时,工伤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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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的,应当先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可自事故发生起一年内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认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申请时应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及工伤医疗相关资料。
职工受工伤的,按以下流程申请工伤赔偿: 1、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5、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6、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8、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资料向工伤保险加班机构申请工伤赔偿。经过申请程序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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