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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预购方应当在缔约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预购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具有购房资格;预购方提出的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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