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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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有: 1、对居间人的效力:居间人必须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自己承担居间费用; 2、对委托人的效力: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以及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承担居间活动必要费用的偿还。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居间合同有以下效力: 1、对居间人的效力:居间人必须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自己承担居间费用义务。 2、对委托人的效力: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以及在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下,承担居间活动必要费用的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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