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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15条规定的什么情况下可以生一个孩子

2022-03-10 0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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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0 回复

专业分析: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夫妻一方系丧偶者,一方系未育者; (四)夫妻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者; (五)夫妻一方系华侨、归侨或从港、澳、台来本省定居,只有一个孩子的; (六)夫妻婚后五年未育,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诊断为不孕症者,经过批准收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的; (七)夫妻一方为两代独子女,或夫妻均为独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十六条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人口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夫妻中男方兄弟两个及两个以上只有一个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有女无儿户,一女招婿(负责赡养老人),只有一个女孩的; (四)一子一女户,其子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或村以上行政区划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专业从事海洋捕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的人员,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中,男方户口在城镇,女方常住户口在农村的,可按本条执行。 第十七条凡符合前两条规定,女方达晚育年龄三年或者再婚家庭女方为未育的在达到晚婚年龄后,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除前两条规定外,遇有特殊情况,申请再生一个孩子的,由省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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