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孕期是不允许辞退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生育险和医保交够一年的,可以申领生育津贴和按规定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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