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担保提车,一、交通事故担保提车作为机动车过错方,如果车辆被扣押,又无法提供交警部门要求的担保,则不能同意要求交警部门调解。原因在于:一般的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时间不超过10日,需要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收到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要求交警部门调解。如果不调解,交警部门20天时间基本上已经“了结”事故案,没有理由再继续扣车。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需要委托鉴定,鉴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0日,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延长至60日,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需要出具事故认定书,再加10日的调解申请时间,一般不会超过48天时间。作为受害方,当机动车过错方明确拒绝交警部门调解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有关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需担保的前提有三个:一是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二是该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三是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当场了结。 2、扣车的前提。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扣车的前提有两个,一个是应当提供担保而不提供,另一个是处理事故的需要,这两个条件需同时具备。处理事故的需要,主要是处理事故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个案中是否需要扣车,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损害责任明显在受害人一方、致害人与受害人系同事亲朋或者同村村民、受害人损失不大且与机动车价值相比明显偏低等情况就不需要扣车。 3、扣车截止时间应以交通事故是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了结”作为界定标准。所谓“了结”,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的处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完自己的法定职责,分二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共同申请损害赔偿调解,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最后一日仍未提出调解申请的,即可视为“了结”;二是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共同提出损害赔偿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或调解终结,达成协议或调解终结即可视为“了结”。二、交通违章罚款标准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没超过额定成员20%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 2.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超过额定成员20%的,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3.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在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处20以上-200以下罚款; 4.货运机动车超核定载质30%以下的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 5.货运机动车超核定载质30%以上或违反规定的处: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含)罚款; 7.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8.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处200以下(含)罚款; 9.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50以下(含)罚款的; 10.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1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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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提取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行驶证、身份证件等相关的资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若是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由扣车的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一个月内可以提车,扣车是为了收集相关的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时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车辆。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的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一般情形下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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