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解除权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既可约定由一方享有,也可约定由双方享有,既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另外订立一个合同约定。 只有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才能行使解除权,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发生,并不导致合同的自动解除,合同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才能解除,也即在发生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只有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才得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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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民法典》对此规定了五种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该种约定解除权的合意,为解约条款。解约条款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另行订立。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一、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 二、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 三、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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