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认定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根据鉴定的劳动能力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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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发生后,应当申请工伤鉴定,其次是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后,确定具体赔偿标准。工伤职工可与单位协商工伤赔偿;协商不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发生工伤后,员工救济的流程是: 一、尽快就医,积极配合治疗。 二、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人社部门申请,如用人单位未按期申请,受伤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切记,申请时限是一年,超过一年的人社部门将不会再予以受理。工伤认定只要发生了就可以申请认定,无需等待治疗终止,应尽早申请,便于人社部门调查核实,确定是否为工伤。 三、治疗终结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治疗结束伤情稳定后,如果受伤留下残疾,可申请作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理赔。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凭《工伤认定决定书》《鉴定结论书》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报销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五、赔付争议处理。工伤赔付过程中,如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达不成一致,可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到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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