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三)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四)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五)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六)转让价格、转让方式;(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八)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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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4))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7)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8)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9)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10)违约责任。 (11)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12)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13)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14)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4))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7)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8)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9)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10)违约责任。 (11)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12)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13)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14)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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