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三)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四)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五)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六)转让价格、转让方式;(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八)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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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内容: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该债权必须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且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人;如果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合同内容的情形下,债权人依法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权人转让其债权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需转让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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