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的要求,商品房在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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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一般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作为合同生效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记为前提,是否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是:出卖人转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包括:买卖双方和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商品房价款及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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