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17 23:02提问者采纳 你说的这种情况,是所谓的非法行医。1、对于一般的非法行医,尚未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2、若“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如病人残废了)”,或者“诊所开业很久”了,这就要看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罪,该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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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医疗管理秩序,尤其是破坏了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从业管理秩序,而且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从事医生职业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极易导致危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后果,因而,还直接危害国家公共卫生。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四)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执业资格而仍实施非法行医行为。但是,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非法行医罪在认定中出现了许多认识分歧,主要集中在罪与非罪界限的划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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