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法》 第一八章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屍体罪 第246条 对於坛庙、寺观、教堂、坟墓或公众纪念处所,公然侮辱者,处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妨害丧、葬、祭礼、说教、礼拜者,亦同。 第247条 损坏、遗弃、污辱或盗取屍体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损坏、遗弃或盗取遗骨、遗发、殓物或火葬之遗灰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248条 发掘坟墓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249条 发掘坟墓而损坏、遗弃、污辱或盗取屍体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发掘坟墓而损坏、遗弃、或盗取遗骨、遗发、殓物或火葬之遗灰者,处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50条 对於直系血亲尊亲属犯第二百四十七条至第二百四十九条之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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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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