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发《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关对出入境尸体、棺柩、骸骨和骨灰实施卫生检疫,现将有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申报检疫:尸体、棺柩、骸骨和骨灰在出入境前三天由承运人或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尸体、棺柩、骸骨、骨灰移运报验单》并交验下列资料; 1、死者的身份证明(如护照、身份证等)。 2、公立医院签发的死亡证明或行政当局签发的死亡注册证明,证明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死亡原因、死亡日期。 3、必要时出具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死亡报告。 4、出具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尸体、棺柩和骸骨经过有关部门进行防腐、消毒和除虫等处理的证明。 6、涉外殡仪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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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尸体、尸骨、骨灰采用毁坏、砧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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