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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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一部细化的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主要分为八章,分别是总则、对预算收支范围、编制、执行以及调整的规定、决算、监督和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意义:贯彻实施;统一社会各界的思想认识;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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