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或者建设的;(二)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或者建设的;(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行为,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四)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从事生产的。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五)三个月内二次或者二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六)一个月内三次或者三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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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三违”行为: 1、无计划停风; 2、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3、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量,造成瓦斯积聚超限; 4、采掘工作面出现不合理通风而继续作业; 5、调整通风系统无措施; 6、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 7、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 8、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9、安(瓦)检员脱岗、空岗、漏检、弄虚作假; 10、在瓦斯、一氧化碳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 11、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 12、车辆撞击风门; 13、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一通三防”隐患不及时汇报; 14井上下无措施动火(焊)或擅自更改动火(焊)时间、地点、人员、措施; 15、无措施进入盲巷; 16、故意抹掉“一通三防”牌板上的记录; 17、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 18、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 19、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一通三防”隐患; 20、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电; 21、安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 22、安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井上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 23、压风自救系统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或丢失; 24、井下巷道作业时随意堆放材料、杂物、停放车辆,严重影响通风、行人。
涉嫌非法经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妥善安顿好家属。向警方自首,请求减轻处罚。单位或个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只有存在“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情形,并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才构成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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