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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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并且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该拆迁款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的,那么该财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
拆迁款即是《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的总称,也称为“征地补偿款”,其实质是依法专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在失去耕种土地后的生活。鉴于征地补偿款是被征地农民今后生活的保障和主要依靠,其性质与《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相似,系专属于人身的财产,在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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