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拆迁由国务院拆迁补偿条例规定,其中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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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强制拆迁的法律法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县级人民政府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附有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户、产权转换房屋和周转房屋的位置和面积。
国家有强制拆迁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拆迁的对象是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强制拆迁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迁不可以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并且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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