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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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工资,劳动法中是这样规定的: 1、劳动者自愿加班,不能要求加班工资;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就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2、加班工资标准: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双休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倒休。如果不能安排倒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规定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是: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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