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由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航行和内部管理事务,并负担有关费用。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我国《海商法》第136条规定:"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通常,承租人对船舶的使用,是通过向船长发出指令,由船长执行其指令来实现的。船长在船舶使用、代理或其他有关营运的安排上,应服从承租人的指示。"使用"是指船舶的营运,包括船舶驶往什么港口、装运何种货物及多少货物、在什么港口卸货等船舶营运事宜。船长有义务为货物签发所递呈的任何提单。"代理"意指由承租人在船舶停靠的每一港口,指定代理人处理船舶的事务,并支付代理费用。但是,承租人无权就船舶安全、船舶内部的管理事宜,向船长发出指示。承租人向船长发出指示,必须符合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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