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中共同的主观过错,既包括共同的故意,也包括共同的过失。代言人如果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而代言的,就构成共同侵权,其应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代言人明知是虚假广告而仍为其代言或者和广告商串通一气,就构成故意,自然构成共同侵权。即使在无法认定上述利益主体具有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共同故意,但基于上述共同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造成的同一损害后果具有共同的预见性,仍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认定行为人具有共同过失。广告代言,在没有深究产品资质、质量,放松了对部分文件手续真实可靠性的审查,抱着疏忽或侥幸的态度作形象代言,就是一种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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